2023移交制度汇编13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8-13 15: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移交制度第1篇一、档案收集范围:各部门、院系凡在党务、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具体接收范围参照《湘南学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移交制度汇编13篇,供大家参考。

移交制度汇编13篇

移交制度 第1篇

一、档案收集范围:各部门、院系凡在党务、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具体接收范围参照《湘南学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二、移交、接收时间:

1、上级对口部门下发到各部门的文件应将原件及时交档案馆传阅(自备复印件)。

2、职能部门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由承办部门整理、著录,于次年3月底以前移交到档案馆。

3、科研、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移交档案室。

4、各类学籍档案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移交档案馆。

三、移交要求及手续

1、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按照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分工分别交专人接收。

2、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逐卷(册、件)逐页清点核对,并在移交目录上履行签字、盖章等手续。案卷目录以及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移交制度 第2篇

1、保卫部档案建立在本部门办公室(原则上由秘书管理);

2、消防档案包括:上级文件、公函;
工程消防验收报告;
防火检查记录单;
火险隐患通知单,向上级呈送的各类消防请示和报告,各级消防组织、灭火力量,消防设施、设备的分布;

3、内保档案包括:上级文件、公函,重点要害部位及人员政审,公安机关对案情案卷,保卫部对案情的调查案卷,公安机关出具的传唤、搜查、逮捕、拘留、劳动教养通知书,司法机关送达的判决通知书,公安机关的外调介绍信,案情通报;

4、其它档案包括:上级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向上级请示的各类行文、饭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饭店各级安全检查的记录单、通知单、隐患通知书,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各项安全培训与考核记录,有关安全会议纪要,交通事故、**开除、非正常死亡,工作计划和总结;

5、档案分类装存,编排序号,建立目录,严格履行借还登记手续。

6、建立新类别档案需经部门经理,撤消旧档案须经部门经理办公会确定,报上级批准。

移交制度 第3篇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规定公司办公室各类档案资料的形成与归档、分类、鉴定与保管、借阅、保密、统计、销毁等管理内容。客户档案管理执行《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的管理机构

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公司办公室所辖档案室归档。

各经办部门或个人视实际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留存影本。

档案室主要职责:

制定或参与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对企业其他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做好永久性档案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

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档案的种类

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

企业的重大决议。包括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相关行政会议等形成的文件和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

计划性文件。包括企业总体计划或规划、开发计划、项目质量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等。

总结性文件。包括企业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下属部门的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单项性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

批示性文件。包括企业各类计划指标、技术指标、营销指标等。以及企业各类命令、工作指示等。

凭证性文书材料。包括企业各部门上报的、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如财产状况、房屋销售、合同书、协议书等的原始记录和文本。

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许可证、开发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和产品获得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汇报性文书资料。包括企业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和相关统计表,以及公司领导在外部公共场合发言、汇报或发布的各类文书资料。

劳资人力资源资料。包括企业下属各部门的人力资源任命、人力资源调整、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员工工资审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声像制品资料。包括企业及下属各部门在其经营活动或政治、文件娱乐活动中,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时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如照片资料、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影片资料等。

题赠性资料。包括上级领导和外协友好部门或个人提供的题词、书画、工艺制品等。

技术性资料。包括各类工程图纸、竣工资料等。

档案管理的基本程序

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销毁、统计、检索、编码、利用,这九道工序是档案工作的整体,它们之间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制约。

档案的收集。

就是把分散的,以及散失到其他部门的各类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分别集中到档案室。其收集的主要方式是归档,即把公司活动中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材料,由办公室及企业下属部门和个人定期协同档案室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范围:凡属本标准第3条所函盖的文件资料,均应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时间

凡已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均应在三日内递交办公室立卷归楼。

对于某些专门文件,或驻地分散在外的个别业务部门的文件,为方便日常工作,立卷归档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立卷归档的要求

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在规定的归档时间内,把整理审定完毕的档案资料,递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移交档案要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请示和批复、印本和底稿、正文和附件必须立在一起

立卷时应编制好案卷目录,把文件的作者、标题、日期等项目填写清楚,概括而简洁地拟写好案卷标题,把案卷内容表达出来,装订整齐、牢固,无论何金属物,填写备考表,注明保管期限。

填写案卷一律用碳素黑水钢笔或毛笔,禁止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应清楚、准确。

立卷应以本部门形成的文件为主,根据文件形成的特点,保持文件间的历史联系,适当照顾文件的保存价值,使案卷能正确反映企业生产活动状况和面貌。

立卷应以部门为主,结合其他特征的方法组卷,把有密切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

立卷应把上级文件与本公司文件(除请示、批复外)按保管期限和文件年限分开立卷。

立卷归档后,发现需立卷的文件资料,可按立卷原则进行插卷。

文件组成案卷后,卷内文件应按照一定规律进行排列,系统地反映问题,做到查找方便。

各种实物档案(奖品、奖杯、锦旗、奖章、证书、牌匾、馈赠品等)归档必须有原件,并保持其完好无损。

声像档案摄录必须详细记录事由、时间、地点、主要人物、背景、摄录者,归档声像资料必须是原版、原件、清晰、完整。

档案的借阅

档案主要供本企业利用,一般不外借。如情况特殊,外单位人员须持介绍信,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查阅无密级档案。

各部门工作人员可直接查阅属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的档案资料。如需查阅非本部门的重要文件和有密级档案,须经公司领导或原形成档案的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档案的借阅者应负责档案的完整和完全,不得私自影印、复制、翻印,不得擅自拆散、调换、抽取、污损、加标注证,不得转借,如有**,酌情处罚。

对珍贵或易损的档案,应制成复制品提供使用。复制可采用复印、照片、重印副本、摘录等方式。复制件应仔细校对,与原稿无误后,注明档案编号,然后提供使用。如有必要,给复制件加盖公章,以示复制不会有误。

必要时,档案室应对所提供档案出具证明,证明材料写好后应仔细校对和审查,加盖档案室印章后才有效。档案室证明材料只能证明某事在档案上有无记载,而不能对某事下结论。档案管理员不可擅自以档案资料作解释或下结论。

档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作短期外借,最多为十天,但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如延长借阅时间,须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催还。

借阅档案须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将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责令其赔偿一切损失。

档案保密要求

档案管理员和借阅利用档案的人员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加强保密意识,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分一般档案和有密级档案两类。档案密级他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有密级档案只许在档案室查阅,不许带离本室。有密级档案复制时,需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或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有密级档案只限归档人使用,其他人员利用需经办公室主任或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对已到保密期限的档案要请相关部门领导和办公室主任鉴定解密,对解密档案作一般档案管理,及时提供利用。

外来参观人员,统一由负责接待人答复问题和办理所需材料。

档案管理员丢失或擅自提供泄露机密,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职工作人员调离本企业时,需按档案室要求整理已形成的文件材料,并退还所借档案,档案室审查无误签字后,才能调离。档案管理员调离,应由办公室主任监督办理,档案交接之后,方能调离。

超期档案的销毁

对超过保存期限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办公室主任和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共同鉴定,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时,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严禁将销毁的文件作为它用,或作废纸出售。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档案的保管

档案保管工作应做到四不:不散(不使档案分散),不乱(不使档案互相混乱),不丢(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不坏(不使档案遭到损坏)。同时,应做好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防损、防盗、防尘工作,以提高档案的安全性,对破损档案应及时修补。

移交制度 第4篇

一、国家规定应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的永久和长期保管档案,应按规定时间整理好,并办理移交手续,妥善保管交接凭证。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由本部门兼职档案员统一移交档案室。

二、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按要求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三、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

四、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做好准备。

五、档案移交给档案室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并按要求检查所移交的档案组卷是否规范、编目是否清楚、案卷标题拟写是否正确、文件材料收集是否完整齐全。

六、部门领导及兼职档案员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与归档材料一并移交。移交双方清点核对,符合要求后,接收人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各留一份,以备存查。

移交制度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构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理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带给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构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潜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贴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档案部门应用心做好档案的带给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带给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务必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带给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带给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
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职责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职责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移交制度 第6篇

一、为了积极地有步骤地接收、移交档案,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教育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精神,特定此制度。

二、本校档案馆统一保管全校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学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服务。

三、本校档案馆接收所保管的.档案范围及移交时间:

1、按年度产生的本校文件、上级来文等以校、院职能部门为归档组件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应在次年四月底前移交档案馆;

2、属于按年度在教学工作中产生的文件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移交;

3、每项科研课题结束或部分项目完成后产生的材料,应由科研处指定专人在1-2个月内移交;

4、每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产生的材料,应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指定专人整理好材料、按要求叠好图纸后及时移交;

5、校财务处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每年形成的材料,应由这些单位指定专门的会计人员在本部门保存三年后,按部门全部移交;

6、大型设备开箱时,应由档案馆人员参加验收资料,并按学校规定及时移交应归档材料;

7、相关部门产生的有关人事档案材料应及时移交;

8、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学院所产生的有关学生档案材料应在产生时及时移交;

9、其它有关资料。

四、凡由档案馆接收保管的档案,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归档材料整齐、完整、分类准确、组件科学,便于利用;

2、根据保管期限表正确划分期限;

3、编制归档目录;

4、填写备考表;

5、归档材料移交时必须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目录上签名盖章,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另一份由档案馆保存。

移交制度 第7篇

为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数据移交各环节工作,根据《档案法》和其它档案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档案数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二、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三、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综合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综合档案室的档案工作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记录上签字。档案交接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综合档案室的档案工作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移交制度 第8篇

一、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离职或调动工作的档案工作人员。

二、交接时间为离岗人员确定离岗后7日内完成档案工作的交接,交接地点为学校档案馆。

三、档案交接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清点数目,保证馆藏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四、移交人员必须保证移交的档案完好无损,并填写附有《档案移交目录》的“档案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应写明日期、类别、应交数量、实交数量,档案管理系统内数据应做好备份并交接清楚。接收人员负责检查验收后,由交接双方及负责人签字,一式三份,移交人员一份、接收人员一份、档案馆一份入全宗卷保存。

五、对于已经外借的档案尚未归还的,移交人员应在交接清单中详细说明档案情况,并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备注。

六、交接双方对整个交接工作负主要责任,移交人员交接后以清单内容对档案工作负责,接收人员以清单内容为依据负后续责任,交接双方负责人对整个交接工作负领导责任。

七、工作交接不清,致使档案资料丢失,学校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交接双方及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移交制度 第9篇

为保障学校档案移交、接收工作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凡在本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移交档案馆保存。

二、各学院、各部门和各单位按部门立卷归档要求,接受档案馆业务指导与监督,将已形成的案卷和归档材料,移交给档案业务指导与监督人员。档案业务指导人员应对立卷部门的案卷和归档材料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归档材料提出改正要求。不合要求的案卷和归档材料由立卷部门更正,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三、档案移交时间。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每年11月前完成立卷移交工作;
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前,档案馆对其档案进行鉴定、验收、移交。

四、移交接收档案,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逐一清点核对无误后,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保存。

五、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文件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

移交制度 第10篇

一、档案室指定专人兼管档案统计工作;
负责全校档案构成(含人事档案)、档案利用、档案工作人员构成、档案室基本概况等情况的统计工作;
负责上级档案部门需要的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抓好档案统计的原始记录工作。档案的登记是档案统计的基础,应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原始材料的登记,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卷内目录;

2.案卷目录;

3.档案收进、移出登记(可按类别,分别设置登记薄);

4.档案利用与利用效果登记等等。

三、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到年末各类档案的递增数据应做到类别清楚,数字准确无误。

四、上级档案部门需要的各类报表,要按时间要求,准确无误地报出,所报各类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五、统计人员要将统计工作穿插在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移出、销毁、利用等各项日常的工作中进行,随时保持实物(案卷)与帐目相符;
每年底对本年度的各类数字要进行综合统计,形成完整的统计资料。

六、统计人员要依据统计的数字及报表中的各项统计指标,进行调查,综合分析、对比,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移交制度 第11篇

为进一步做好对档案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加强档案销毁和移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是指档案价值鉴定,即鉴别档案的保存价值并确定其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工作包括归档鉴定和复审鉴定。

二、档案鉴定应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既要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要服务于现实工作。

三、档案归档鉴定由档案管理部门指导归档部门进行。

四、定期组织档案复审鉴定。各单位应加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

五、档案的鉴定应采用直接鉴定法,对照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以案卷或件为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

六、鉴定后应填写“档案鉴定工作表”,对保存期满经过鉴定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延长保管期限。对已到保管期限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七、经过鉴定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注意变更期限,调整档案的排架顺序。案卷内文件有变动的应重新组卷。

八、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登记销毁清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和不归档的文件资料作其他用途,更不能当废品出售。

九、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派二名以上人员进行监销,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十、档案部门应在案卷目录中注明已销毁的档案,并将鉴定工作表按编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连同鉴定工作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组成鉴定工作卷,放在全宗卷内永久保存。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移交制度 第1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

第三条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移交范围

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与长期的,均属移交范围:

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临时性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独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

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专门档案馆的单位;

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

七、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

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须齐全完整,即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长或缩短移交时限。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殊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须按规定随档案一并移交。一般随档案移交的为全宗卷、专题资料、基础数据汇集、行业报刊和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及其软盘。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档案及时、安全移交。

第十条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文件顺齐全完整;

二、分类组卷要符合规定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四、卷内文件排列科学系统;

五、题名能全面概括案卷内容,文字简练通顺;

六、档号编制符合《档号编制规则》;

七、使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的规范装具;

八、装订整齐美观,卷内文件无金属物。

第十一条档案移交前均需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虫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无消毒杀虫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代为处理。

第四章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前须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交移交清册,详细填具档案的门类及数量。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和消杀虫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交接双方核实后,由双方现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承担责任的单位内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移交的档案在运送过程中,移交单位应有专人押送,运输路线和时间须保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档案按时移交并符合要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对于在档案移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凡不按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移交制度 第13篇

一、档案建立

(一)建立健全学校各类档案,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作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并确定一名副职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二)学校建立档案资料室,由人事秘书专职管理,按《中学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附后)建立档案。教导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和团设档案柜分别管理。

(三)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教师档案和学生档案,学校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教师的一般人事档案,一般职务档案和业务档案按人头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届,按班分类建立。

二、档案立卷

(一)档案人员应按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档案袋,档案卷的规格要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二)卷宗必须注明保存的期限。凡注明“暂存”的资料一般以一年为期限;
注明“短期”的一般以五年为期限;
注明“长期”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保存期限。

(三)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中未编入,照片档案盒,但确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保留。

三、档案补充

(一)教职工任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调资、入党、入团、奖惩等材料要及时收入个人档案。

(二)外来文件、函件由收文员(或人事秘书)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交校有关领导阅后,即立卷归档。

(三)校内印发的文件是档案补充的重点,平时校长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团支部、少先队部应将此类文件分类保存,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

四、档案转递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转递档案,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转递项目逐项登记,文书档案盒,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转递,不得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五、档案查阅

(一)校外人员来校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资料室查阅档案;
查阅者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人事档案、职务档案;
未经同意不得摘抄档案材料,经同意摘抄的材料须经档案资料室人员仔细核对并签署意见;
查阅者不得将档案材料拿出资料室。

(二)校内人员借阅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并要办理登记手续,会计档案盒,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

六、档案安全保密

(一)档案资料室门窗要加固,要备有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易引鼠入室的物品。

(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档案资料室,不得外泄档案中的机密,档案资料室人员在工作中所用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仍乱抛,应将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七、学校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安全档案,并设专人管理,由李媛媛老师负责。

2、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归档备查。

3、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计划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领导机构等材料都要装订归档。

4、学校自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材料必须及时归档。

5、对于突发安全事故,应同步介入收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6、学校和各部门及每一个教职员工层层签订的责任书,学校和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都要装订归档管理。

7、学校每周的安全值班记录要装订好后归档管理。

8、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实行借还登记制度,按档案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9、管理人员随时搞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火。

10、管理人员随时注意收集整理安全管理材料并及时归档。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11、管理人员有权向安全事故处理小组提供有关方面的材料依据和被认可的证明材料。

推荐访问:移交 汇编 制度 移交制度汇编13篇 移交制度(汇编13篇) 移交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聚席文档网 2017-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聚席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聚席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70579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