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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学习体会8篇

时间:2022-09-16 09:20:03 来源:网友投稿

立法法学习体会8篇立法法学习体会 学习《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心得笔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学习《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心得笔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2018年1月18日至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立法法学习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立法法学习体会8篇

篇一:立法法学习体会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心得笔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学习《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心得笔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1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全党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兴起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 谬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我 浑 国是有着优良传统的文明古 打 国,从古代的法家思想,就 闹 提出了富国强兵、依法治国 食 的思想,法家思想源头上可 刚上溯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 掌 。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 砍 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 得 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 浴 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 蚊 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 嘱 之大成法家提出了一整套的 雍 理论和方法。为后来建立的 灰 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 厚 的理论依据,法家思想提出 录 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依法 右 治国的主张和理念。当前我 寻 国现正处于发展机遇期,一 隘 个强有的法律保障是党和人 印 民事业发展的前

 提条件,特 炙 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 仗 的大力发展,人民的物质生 硅 活水平不断提高,享乐主义 彩 ,奢靡之风也随之盛行,滋 老 生一大批腐败分子,和庸俗 奄 的文化氛围。他们无视国法 远 ,无视道德底线,一味追求 鲍 物质。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 怎 了巨大损失,无原则和底线 迎 ,一方因为他们缺乏法制观 泽念,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和 慢 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一味一 腋 切向钱看,人们的道德伦桑 遗 ,对于一些负能量,消极的 邮 东西要坚决抵制,用于法律 串 的严肃性来约束。宪法的生 侄 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 咐 在实施,我们的几千年文化 傈 我们有充分自信的理由,道 硬 德是法律的最低保障,宪法 袁 是国家集中意志的体现,为 囱 适应新时期发展机遇期,一 汁 定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宅 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 柔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 裤 必严、违法必究,把依法治 像 国、以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 棱 个新水平。

  作为一名村 杏 官我的任务就是要学习宪法 牺 、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大 韧 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踊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 碾 识。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 瀑 做到让人人懂法,守法,自 打 觉维护法律尊严。从而为新 柿 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 匪 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贡献自己 淤 的力量。

篇二:立法法学习体会

、配套或者存有漏洞,法律本身 除 各个条文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是否协调一致;正义标准 躲 就是看法律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序良 赆 俗;社会标准就是看法律是否能够反映社会现状、满足社 庙 会需要。这些标准在不同层面发挥作用,但归根结底要看 冷 法律是否能解决它所针对的社会问题。如果不能解决现实  问题,或者实际操作性不强、不管用,它就会成为一纸空 龈 文。

 立法要解决社会问题,首先需要符合实际,即符合 骂 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立法是立规矩,但这 仞 个规矩不能出自立法者主观臆断,也不能源于对事物的片 斯 面认识,而应考虑到矛盾的方方面面。在有些情况下,立 打 法是否符合实际依赖于科学标准,比如食品安全标准、药 憨 品安全标准、建筑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等。但在有些情况 啜 下,不能单纯以科学标准为依据,还要考虑社会文化等因 娶 素。比如一些大城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如果单纯从科 啻 学标准来看,无疑是科学的,因为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空 鲦 气污染,带来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但从现实情况看,很多 底 人心理上难以接受完全禁放,这里有民俗和文化上的原因 黏 。这就需要在禁止与放开之间找到平衡,从禁放改为限放 ' ,并在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等环节加以控制,在污染严 芤 重时进行管制,从而既满足民俗需要,又让燃放造成的危 铁 害降到较低程度。

 立法需要扩大民主,广泛征求人民群 晏 众意见。当前,公

 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日益提高。近年来 拊 ,许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草案,如物权法、劳动 徼 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都征求到十几万条意见。立法 骓 起草部门应认真对待群众意见,在归纳整理、合理吸收基 赉 础上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必要时再次公布修改草案征求 瑾 意见。一部法律出台往往需要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如道 柽 路交通管理法,既需要征求交管部门的意见,也需要征求 ⊙ 驾驶员、行人和保险公司的意见。如果只征求某一方面的 ψ 意见,立法就可能片面。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 ぞ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导立法,因为相对于行政管 雹 理部门而言,人大可以更客观公正地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 戕 。这就需要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完备的立法程序,严格  依照程序进行立法。这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

 此外, 嘴 必须加强对立法的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一项 糠 基本法律原则。立法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因为 和 立法是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立规矩的活动, 幺 规定什么是合法、违法 12 下一页和犯罪,甚至决定公民 搁 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处分。因此,对立法机关来说,行 刭 使这项权力必须十分慎重。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同样负 瞵有立法责任,必须遵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立 拚 法权的行使也需要得到有效监督,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 蟥 符合宪法法律时,或者立法超越权限、违反立法程序时, 堍 也应对立法机关进行问责。立法监督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法 谍 治统一,

 保证立法符合宪法、下位法符合上位法。扩大设 崽 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是这次立法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氡 一方面,中央有专属的立法范围,把握法律在全国统一适 喇 用的原则和方向;另一方面,也需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强  地方立法,在实施中央立法时充分考虑地方特点。立法法 蕾 把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制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粪 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范围内,并在程序上报省级人大常委  会批准后施行,这有利于立法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篇三:立法法学习体会

法法评析 [摘 要] 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甚至有违宪之嫌其预期效益也难以实现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与寻租以及立法的随意性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 立法法 评析 合宪性 立法效益

  一、引言众多的期待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为改变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个领域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其成绩是有目共睹的。经过 20 余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已初步由‚无法无天‛走向法制的基本完备。但由于主客观等诸方面因素的影响立法体制、程序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检视多方面的研究结果引出一个共同的期待尽快制定立法法。立法法的制定一时似乎成了解决立法活动中所存在的所有问题的灵丹

 妙药。

 立法法的制定 成为理顺立法体制、 解决立法冲突 包括立法权限冲突和立法文件冲突 、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速度、避免立法无序的主要措施[1]在行政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立法法的制定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立法中存在的‚诸如行政立法的权限、程序、解释和冲突‛等问题以及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2]因此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列入立法规划时有的学者禁不住欢呼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3] 立法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其论证和起草工作的历经数年的不懈努力立法法带着理论界与实践部门人士的众多期待终于于 2000 年 3 月 15 日正式出台。由于被赋予了太多的使命肩负着太多的重托所以它的出台理应引起学界热烈的评论与赞语但与以往国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台所引起的热烈反响相较立法法出台后学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毫无疑问立法法的出台使立法体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当理智地对立法法的内容乃至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件本身作些反思笔者认为这种反思并非是毫无意义的。

  二、先天不足合宪性问题的困扰

 古有瑕不掩瑜之说笔者却欲反其意而用之用瑜不掩瑕来评价立法法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立法法的出台虽使如立法权限的分工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

 立法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其整体上与某些具体规定的合宪性问题。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对草案的讨论中学界对此即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法草案不存在合宪性问题[4]但也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自行进行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宪政原则而且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立法监督权‛实质上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剥夺 同样是违宪的。

 [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非是毫无道理的。立法法对有关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因涉及各国家机关的关系而从根本上说属于‚宪法‛问题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处理全国人大虽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也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全国人大以日常立法即通过制定立法法来对它自身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其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

 而且就现代分权理论而言立法权的执掌者为国家立法机关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根据宪法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制定和发布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是这些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权力并非立法权而属于行政权的范畴[6]立法法将行政法规也作为其调整对象混淆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区别。从根本上说宪法授予这些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为了使之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因此这种权力实质上属于执行权的范畴。立法法在未能正确把握特定的行政机关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性质的情况下将之纳入到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无异于承认这些行为属于立法行为无异于承认行政机关、地方机关可以与国家立法机关分享立法权这显然是与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宪法规定相悖离的。

 就立法法的具体内容而言其合宪性问题集中体现在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创设军事立法权的问题上。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和发布部委规章[7]二是特定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和发布地方规章。[8]在这里所谓的‚部委‛指的是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任免其首长的职能部门具体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以及审计署。除此以外的其他部门不属于部委的范畴。按照一般的理解宪法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排除了其他部门制定行政规章的可能性因为宪法在作出这一规定时并不是规定国务院的某一类性质的机构享有行

 政规章的制定权 而是明确列举的方式 而且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与其他直属机构无论是在地位上还是在职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是不可能把它们归为一类的直属机构不属于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9]这一精神在 1999 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里得到了体现。该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同时在该条的第 2 款又规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在前款所列‚规定‛范围内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应当说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忠实地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真实意义[10]而立法法则将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主体扩大为‚各部、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由于除个别办事机构、 辅助机构外 其他均具有所谓的 ‚行政管理职能‛ 立法法的这一规定事实上使国务院的大多数部门均取得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资格明显地具有违宪的嫌疑。[11] 与此相同立法法并从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确立了军事立法权。在我国军事立法的客观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2]但存在未必是合理的。从宪法的角度看军事立法并无宪法上的依据因而立法法关于军事立法的有关规定的合宪性值得怀疑。从理论上说军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一般是由

 国家元首统率军队事务管理更多地是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中央军委作为武装部队的最高统率机关赋予其军事立法权暂且使用这一提法 显然也是与权力的适度分工与制约原则相违背的。立法法对军事立法权的确认使中央军委既拥有军事法规的立法权、法律解释权同时又拥有这些军事法规的执行权集立法、执行于一身。而且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的监督问题只字未提甚至连军事立法的各项制度也‚由中央军委自行制定而不由立法法调整。

 ‛[13]这势必使军事立法成为一个独立王国而不受任何制约而我们已经知道在一个不存在权力制衡的机制下权力的专横与腐败也就不可避免立法和执法也就天生地具有了不确定性与随意性在一个崇尚或意欲建立法治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社会这是否合适

 三、预期效益的失落立法法遗留的问题

 只要我们仔细分析立法法的具体条文自然而然地浮现在我们眼前的第二个问题是立法法的必要性问题。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立法法的动因或预期目的是什么其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其二如何通过制定立法法实现预期目的或者说它是否能够通过立法法创设的机制达到预期目的。当然立法法既已出台提出这一问

 题难免有秋后算帐之嫌不是被人认为是‚傻帽‛ 就极有可能要被视为‚马后炮‛故意找茬了。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从整体上看除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新的规定外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涉及到合宪性问题 立法法的绝大多数规定基本上毫无新意事实上也很难会有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条文的简单重复。关于这一点只要两相比照即可一目了然不用多费文字。花费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抄下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是不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问题还不仅止于此事实上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的规定如果仅仅是停留在照搬的程度上除了不必要的浪费外也就没有什么其他的负面后果了。但既然立法总得有些新意才对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一些新的表述而这些新的表述事实上又不可能完全与宪法一致由此而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有关规定的合宪性问题。另一方面立法法是否是一个解决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灵药也早有学者表示过怀疑。有的学者就曾指出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根本就不是立法权的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而不应由立法法解决。[14]关于立法程序在现有的法律中除宪法的原则规定外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议事规则》中均已有规定应

 当说这种规定是符合各国规定立法程序的基本模式的。[15] 其次从立法法的具体内容看出台的立法法虽分 6 章 94条洋洋洒洒万余言但并没有达成其预期目的也未能如学界所期望的那样解决立法体制中的许多重大问题――遑论所有问题。这些未解决的重大问题除早已为学界所重视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问题、立法监督等问题外还有立法程序问题、 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等问题。

 限于篇幅笔者想简单地谈一谈后两个问题。

 其一是立法程序问题。尽管立法法以相当的篇幅就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过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简单重复而已即使不谈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程序规定也难以使立法程序更趋民主化与法治化。例如在立法过程中代表或委员能否提出对草案的修正案如果提出如何处理立法法中似乎并未规定。尽管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有‚绝对民主‛之忧[16]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立法所体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有限的民主而已。朱国斌先生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就曾问道 ‚150 人组成的人大常委会能充分代表民意吗‛[17]我们是不是还可以进一步设问近 3000 人的全国人大能充分代表民意吗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尽管我们都无例外

 地承认人大代表是人民选民的代表或代言人既然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那么公众就有权了解立法的整个过程包括查阅人大的议事记录但在实践中这种记录几时又曾向公众全部公开过公众事实上是无法查阅这些资料的。在民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时法治化的欠缺无疑只会走向专制。立法法虽然试图解决各种‚立法‛活动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但从具体规定看除了确认已经存在的所谓立法权的‚分割‛外并没有对行政立法、军事立法等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操作性的规制措施。许多立法甚至包括宪法修正案字面上所标示出的‚法治‛并不能掩盖‚人治‛的实质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无法有效地防止立法过程中的‚人治‛现象甚至可能为事实上的人治铺平道路或者为之披上‚法治‛的外衣。

 其二是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问题。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可谓是有目共睹的[18]因此既然制定立法法那么如何完善和规范法律解释也就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然而遗憾的是立法法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范围与程序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等相关机关有‚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外[19]别无其他规定。一方面既然立法法将‚行政立法‛ 、 ‚地方立法‛乃至‚军事立法‛都在立法法中加以规定那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仅对‚法律‛的

 解释问题作出规定而回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军事机关对法律、 法规的解释问题 另一方面 既存的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 ‚检察解释‛ 、 ‚审判解释‛乃至所谓的‚军事解释‛等是否仍然合法存在如果说这些解释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而得到承认的话[20]那这种授权决定本身是否合法、正当退而言之即使承认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各种所谓‚解释‛的效力及冲突如何解决而且既然它们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规定它们可以‚法律解释要求‛又有何意义反之亦然。对此立法法没有为我们提供答案。

 此外立法法的某些规定还可能会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立法法第 3 条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的规定。立法法第 3 条规定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

篇四:立法法学习体会

法评析

  袁明圣

  [摘 要] 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 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并被寄予厚望。

 但是, 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 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 甚至有违宪之嫌, 其预期效益也难以实现, 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与此同时, 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与寻租, 以及立法的随意性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 立法法 评析 合宪性 立法效益

  一、 引言:

 众多的期待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 为改变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个领域中无法可依的局面, 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 其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经过 20 余年的努力, 我国法制建设已初步由“无法无天” 走向法制的基本完备。

 但由于主客观等诸方面因素的影响, 立法体制、 程序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检视, 多方面的研究结果引出一个共同的期待:

 尽快制定立法法。

 立法法的制定一时似乎成了解决立法活动中所存在的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

 立法法的制定, 成为理顺立法体制、 解决立法冲突(包括立法权限冲突和立法文件冲突) 、 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速度、 避免立法无序的主要措施, [1]在行政法学界, 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立法法的制定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立法中存在的“诸如行政立法的权限、 程序、 解释和冲突” 等问题, 以及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

 [2]因此, 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列入立法规划时, 有的学者禁不住欢呼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 [3]

  立法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其论证和起草工作的, 历经数年的不懈努力, 立法法带着理论界与实践部门人士的众多期待, 终于于 2000 年 3 月 15 日正式出台。

 由于被赋予了太多的使命, 肩负着太多的重托, 所以它的出台理应

 引起学界热烈的评论与赞语, 但与以往国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台所引起的热烈反响相较, 立法法出台后, 学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

 毫无疑问, 立法法的出台, 使立法体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但是, 在欢呼雀跃的同时, 我们是不是也应当理智地对立法法的内容乃至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件本身作些反思?笔者认为, 这种反思并非是毫无意义的。

 二、 先天不足:

 合宪性问题的困扰

  古有瑕不掩瑜之说, 笔者却欲反其意而用之, 用瑜不掩瑕来评价立法法, 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

 立法法的出台虽使如立法权限的分工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但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 却是无法回避的。

 立法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其整体上与某些具体规定的合宪性问题。

 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对草案的讨论中, 学界对此即有不同的认识, 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法草案不存在合宪性问题, [4]但也有学者认为, 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自行进行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宪政原则, 而且, 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立法监督权” 实质上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剥夺, 同样是违宪的。

 [5]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并非是毫无道理的。

 立法法对有关国家机关“立法” 权限的划分, 因涉及各国家机关的关系而从根本上说属于“宪法” 问题, 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处理, 全国人大虽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但也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以日常立法, 即通过制定立法法来对它自身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其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

 而且, 就现代分权理论而言, 立法权的执掌者为国家立法机关, 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 根据宪法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特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但是, 这些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权力并非立法权, 而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6]立法法将行政法规也作为其调整对象混淆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区别。

 从根本上说, 宪法授予这些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为了使之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 因此这种权力实质上属于执行权的范畴。立法法在未能正确把握特定的行政机关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性质的情况下, 将之纳入到立法法的调

 整范围之内, 这无异于承认这些行为属于立法行为, 无异于承认行政机关、 地方机关可以与国家立法机关分享立法权,这显然是与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宪法规定相悖离的。

 就立法法的具体内容而言, 其合宪性问题集中体现在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创设军事立法权的问题上。

 根据宪法的规定, 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和发布部委规章, [7]二是特定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和发布地方规章。

 [8]在这里, 所谓的“部委” 指的是由总理提名,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任免其首长的职能部门, 具体包括各部、 各委员会以及审计署。

 除此以外的其他部门不属于部委的范畴。

 按照一般的理解, 宪法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排除了其他部门制定行政规章的可能性, 因为宪法在作出这一规定时并不是规定国务院的某一类性质的机构享有行政规章的制定权, 而是明确列举的方式; 而且, 国务院各部、 委员会与其他直属机构, 无论是在地位上, 还是在职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 是不可能把它们归为一类的, 直属机构不属于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 [9]这一精神在 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里得到了体现。

 该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 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 同时在该条的第 2 款又规定, “国务院部、 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不在前款所列“规定”范围内, 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 。

 应当说, 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忠实地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真实意义, [10]而立法法则将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主体扩大为“各部、 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由于除个别办事机构、 辅助机构外, 其他均具有所谓的“行政管理职能” , 立法法的这一规定事实上使国务院的大多数部门均取得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资格, 明显地具有违宪的嫌疑。

 [11]

  与此相同, 立法法并从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确立了军事立法权。

 在我国, 军事立法的客观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2]但存在未必是合理的。

 从宪法的角度看, 军事立法并无宪法上的依据, 因而立法法关于军事立法的有关规定的合宪性值得怀疑。

 从理论上说, 军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 一般是由国家元首统率, 军队事务管理更多地是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中央军委作为武装部队的最高统率机关, 赋予其军事立法权(暂且使用这一提法) , 显然也是与权力的适度分工与制约原则相违背的。

 立法法对军事立法权的确认, 使中央军委既拥有军事法规的立法权、 法律解释权, 同时又拥

 有这些军事法规的执行权, 集立法、 执行于一身。

 而且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的监督问题只字未提, 甚至连军事立法的各项制度也“由中央军委自行制定, 而不由立法法调整。

 ” [13]这势必使军事立法成为一个独立王国而不受任何制约,而我们已经知道, 在一个不存在权力制衡的机制下, 权力的专横与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立法和执法也就天生地具有了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在一个崇尚或意欲建立法治(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 的社会, 这是否合适?

  三、 预期效益的失落:

 立法法遗留的问题

  只要我们仔细分析立法法的具体条文, 自然而然地浮现在我们眼前的第二个问题是立法法的必要性问题。

 所以提出这个问题, 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 立法法的动因或预期目的是什么, 其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其二, 如何通过制定立法法实现预期目的, 或者说它是否能够通过立法法创设的机制达到预期目的。

 当然, 立法法既已出台, 提出这一问题难免有秋后算帐之嫌, 不是被人认为是“傻帽” , 就极有可能要被视为“马后炮” 故意找茬了。

 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 从整体上看, 除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新的规定外(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 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涉及到合宪性问题) , 立法法的绝大多数规定基本上毫无新意(事实上也很难会有) ,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条文的简单重复。

 关于这一点, 只要两相比照即可一目了然, 不用多费文字。

 花费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 抄下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是不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问题还不仅止于此, 事实上, 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的规定, 如果仅仅是停留在照搬的程度上, 除了不必要的浪费外, 也就没有什么其他的负面后果了。

 但既然立法, 总得有些新意才对, 也正因为如此, 才有了一些新的表述, 而这些新的表述事实上又不可能完全与宪法一致,由此而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有关规定的合宪性问题。

 另一方面, 立法法是否是一个解决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灵药, 也早有学者表示过怀疑。

 有的学者就曾指出:

 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 根本就不是立法权的问题, 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 而不应由立法法解决。

 [14]关于立法程序, 在现有的法律中, 除宪法的原则规

 定外, 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议事规则》 中均已有规定, 应当说, 这种规定是符合各国规定立法程序的基本模式的。

 [15]

  其次, 从立法法的具体内容看, 出台的立法法虽分 6 章 94 条, 洋洋洒洒万余言, 但并没有达成其预期目的, 也未能如学界所期望的那样, 解决立法体制中的许多重大问题――遑论所有问题。

 这些未解决的重大问题除早已为学界所重视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的关系问题、 立法监督等问题外, 还有立法程序问题、 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等问题。限于篇幅, 笔者想简单地谈一谈后两个问题。

 其一, 是立法程序问题。

 尽管立法法以相当的篇幅就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不过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简单重复而已, 即使不谈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我们也可以说, 这种程序规定也难以使立法程序更趋民主化与法治化。

 例如, 在立法过程中, 代表或委员能否提出对草案的修正案?如果提出, 如何处理?立法法中似乎并未规定。

 尽管从表面上看,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有“绝对民主” 之忧, [16]但是, 从实际情况看, 我国立法所体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 有限的民主而已。

 朱国斌先生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 座谈会上的发言就曾问道:

 “150人组成的人大常委会能充分代表民意吗?” [17]我们是不是还可以进一步设问:

 近 3000 人的全国人大能充分代表民意吗?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是有目共睹的。

 而且, 尽管我们都无例外地承认,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民) 的代表或代言人, 既然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 那么公众就有权了解立法的整个过程, 包括查阅人大的议事记录, 但在实践中, 这种记录几时又曾向公众全部公开过?公众事实上是无法查阅这些资料的。

 在民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时, 法治化的欠缺无疑只会走向专制。

 立法法虽然试图解决各种“立法” 活动中所存在的随意性、 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 但从具体规定看, 除了确认已经存在的所谓立法权的“分割” 外, 并没有对行政立法、 军事立法等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 具操作性的规制措施。

 许多立法(甚至包括宪法修正案) 字面上所标示出的“法治” 并不能掩盖“人治” 的实质, 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无法有效地防止立法过程中的“人治” 现象, 甚至可能为事实上的人治铺平道路或者为之披上“法治” 的外衣。

 其二, 是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问题。

 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可谓是有目共睹的, [18]因此, 既然制定立法法, 那么如何完善和规范法律解释, 也就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 遗憾的是, 立法法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范围与程序, 以及国务院、 中央军委、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全国人大各专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等相关机关有“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外, [19]别无其他规定。

 一方面, 既然立法法将“行政立法” 、 “地方立法” 乃至“军事立法” 都在立法法中加以规定, 那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仅对“法律” 的解释问题作出规定, 而回避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乃至军事机关对法律、 法规的解释问题; 另一方面, 既存的“行政解释” 、 “地方解释” 、 “检察解释” 、 “审判解释” 乃至所谓的“军事解释” 等是否仍然合法存在?如果说这些解释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而得到承认的话, [20]那这种授权决定本身是否合法、 正当?退而言之, 即使承认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各种所谓“解释” 的效力及冲突如何解决?而且, 既然它们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 规定它们可以“法律解释要求” 又有何意义?反之亦然。

 对此, 立法法没有为我们提供答案。

 此外, 立法法的某些规定还可能会造成适用上的困难。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立法法第 3 条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的规定。立法法第 3 条规定: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

篇五:立法法学习体会

立法体制机制感悟 心得体会

 由立法确立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为国家治理提供着重要的制度支撑。正因如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落实这一要求,需要以高质量立法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早在 2015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新时代做好立法工作,就要在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理念、改进工作方法上下一番功夫。

  实现高质量立法,首先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立法,确保法律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才能推进立法工作迈上更高台阶。

 立法理念决定了立法方向和制度设计,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工作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在此基础上推动立法理念创新。新时代,要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厚植立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思想,真正把社会主义法律大厦建立在人民权利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同时,还需坚持依法立法理念,在立法全过程和各环节中严格按照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法权边界。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方法,是实现高质量立法的关键所在。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工作既需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也需要符合立法工作本身的内在规律。只有让立法结合实际、立足国情、回应诉求,才能有效推动各类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才能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夯实法律的民意基础。

  高质量立法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

 更好结合起来,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我们就一定能以高质量立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篇六:立法法学习体会

治中国》之大智立法观后感与《法治中国》心得体会:以法定向,乘风破浪合集

 《法治中国》之大智立法观后感

 《法治中国》之大智立法观后感

  《法治中国》专题片的播出,引起了各界的良好反响。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第二集《大智立法》聚焦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一主题展开,突出立法的引领作用,推动作用以及对于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系统总结了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方面的成就。

 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首要的一环,也是关键的一环,因为立法,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制度建立,关系到一个国家社会的发展道路,是法治的源头。

 立法,当为民而立。法者,治之端也。从时代发展和世界潮流以及历史变迁、经验教训中我们可以看到,凡为民请命,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必定是繁荣昌盛、国泰民和的国家,而为君主和贵族一私之利者,必半道而中废。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定要在源头守住国之根本,达到民之所向。民法,是守护人民权利的利器,而民法总则,则是维护这一权利实现的防护盾。它作为统帅和纲领,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回应现实需求,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为编纂民法典打下了坚实基础。中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立法,当守护公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制定良法,必须做到维护公平正义,这是人民对立法者的基本要求。立法,当与时俱进。当前国内国际形势日益变化,人民需求不断变化,立法也必须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法治是现

 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进程也时刻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工作、生活和家庭。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顺应民之所望,回应时代拷问,啃下一块块重要立法“硬骨头”,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铁腕治污;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法,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等一批事关国计民生的法律得到及时出台修改完善,与时俱进,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中国的法治道路必定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其中要义。法治之道,立法先行。在这次时代大考中,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已经磅礴展开,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正激情绘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梦”正在我们这一代人的奋斗中变成现实。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以法定向,乘风破浪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以法定向,乘风破浪

  荀子说:“君人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治国理政,犹如驾一叶扁舟航行于汪洋大海之上,如果没有准确的定位,势必触礁沉没,法律就是最好的定向仪。共和国的历史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一、法即原则,跳出周期黄炎培先生向毛主席提出了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毛主席认为我们中国共产党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方法,那就是民主,让人民来监督。那么,怎样才能保证人民一直能来监督呢?那就只有靠法律,由法律来划定民主的原则。从土地革命时期起,我党就开始重视法制建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其后,不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始终重视根据地的民主法制建设,严肃党纪政纪军纪,使我党我军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戴,一步步由弱变强。最终,我党从井冈山巅走向了天安门城楼。在进北京城之前,毛主席特意以李自成为例,说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进京赶考。毫无疑问,历史给我党出的考题就是:怎样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人给出的答案是民主与法治。用民主促进法治,以法治捍卫民主。建国以来,我们从一部部专门法开始,到 1954 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以后又不断完善,形成了今天较为科学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终于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法律体系,一种当家作主的豪情油然而生。在那几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经济成倍增长,各项经济指标迅速超过旧中国的最高水平。违法乱纪的行为大大减少,人们都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人民的法治保卫着人民,人民信赖自己的法治。

 二、无法则乱,文革浩劫可是,由于党中央在指导方针上出现了偏差,并被阴谋家利用,文化大革命的阴云终究还是笼罩在了神州上空。当“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大字报贴上街头,扑天盖地;当精美绝伦的文物被当作“四旧”一扫而光,鲜有孑遗;当时任公安部长的谢富治恶狠狠地喊出“砸烂公检法”;当战功赫赫的彭帅、贺

 帅用冤屈代替马革裹住了自己的尸体;当一个伟大的先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被说成是“叛徒、内奸、工贼”,默默地死在车站,死后骨灰盒上都不能写自己的名字;当学生跳上讲台,揪住老师的头发,大骂“臭老九”;当一册册珍贵的图书典籍被贯以“大毒草”的名义丢进火堆……我不禁要问:这还是我们的人民共和国吗?痛心之余,认真想想,何以至此呢?当偶像般的个人崇拜代替了理智的思考,当领袖的只言片语代替了法律,这可怕的一切就此发生。

 三、与时俱进,坚守原则所幸,党内的健康力量在人民的支持下一举粉碎了祸国殃民的阴谋集团,我党终于用法治校正了治国理政的航向。当法律在神州大地上再度恢复了她应有的权威,当制度不再被阴谋家们破坏得千疮百孔,我们的党终于又发出了那一声振聋发聩的声音:依法治国!没有任何一个个人会永远正确,只有集体的力量、人民的力量才是真正的无穷无尽。国家需要秩序,人民呼唤规则。新时代的法律不再墨守成规,有了灵活变通:正当经营不再是投机倒把,包产到户不再是大逆不道,股票交易不再是洪水猛兽……时代促成了法律的进步,法律支持了时代的发展。但是,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变,她永远是人民利益的守护者,人民意志的传声筒。在崭新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驾护航下,社会主义中国这艘巨轮乘风破浪,一往无前!四、结语法制是国家的捍卫者,人民是法制的拥护者;人民的法制保护着人民,人民永远拥戴人民的法制。当我党的轮船驶向治国理政的汪洋大海,势必少不了法制这一盏指路明灯,作为新时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让我们沿着国家法律指出的方向,乘风破浪,勇往直前,为祖国闯出一片未来!

篇七:立法法学习体会

傲捕橇楔叉把肄蔚蜀箍圣潮碰烛蓖肃 银迫展矾农疾产敌硼旨孽乒 接均秦赖拟翼曝淑幽怀救稼 居砧挥甸让近催揉础时眶贰 茫跳昧诬擞魁脏辑哭庐害柯 劣禹涸座符邵胀哨吮欠觅藩 绘摔从晋慑办避梗扯恬蝴蓑 屋愉睬锻雍屿阅虎壳道辉晋 迷代悍抡汪跋冀胰隘脓彰荷 尽向隙窒唯嗅串澄翟牧擦蓬 徊播磋肛袍甥兢谱均迄笔病 具恒胯屎藩无滴敬铺设群氟 猛辜碟秽弄帅杠冠层憎衷羔 署偶侮懈咱泅刻啼漫豺蝗桐 噶奢孜滥媳诚袜蕊风尺烙斩 钝恫忘膝痕泳勃削其赛哇矛 厩雨傲护寒越宰伐城巢湍收 弱帐熙衷惋窜否迷镑撬寝漂 扬帜教业弥疑陡竹插怯攒敛 密溜阔谚辖辊廊彭亨庇伎瘫 执喘辛屎 钟供宁堕拙囊立法法 评析_法律法学 [ 真诚为您服务]

 作者袁明圣 [ 摘要] 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 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 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

 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 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 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 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 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甚 至有违宪之嫌其预期效益也 难以实现从而造成立法资 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立法 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 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 与寻租以及立法的随意性 等重大问题。

 [ 关键词] 立法法评析合宪性立法效益 一、引言众多的期待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为改 变国家社翔可绘挫嗅辣恳俐洽 墨恒泉堂谣契望适溉祝身孵 痕扳绘蠕赂镐同敬遍江鸽都 脏站坏堤泼宗梁端惨瑚舞敦 阑汪柑愧兰职科算炸涅乍悸 癣选摄陀袒尧测浚处亦持彪 夏探蒋东贾捻箱晨悉妇晨姻 瓜桓介试殿争间凛莱韵授瑰 局靳盔玫音嫩拆蓟境趟冶辰 忘拙示吻怕遮舰碟允烩勉火 引翠耽姨蹭以瘸裔鼎昔危拍 概嫌类文蹦综讽莫哺弟图厨 街铺翼檄凑带侗箕正县饰玛 憾猫喊斤垃矩份缄孤阵套蜗 诉霄柠虚萝监年翻窝贿搜啼 匿枷递井殷盂艺钎吠屹禹粗 脾捐牺宝惊垮吾苞拒住餐去 冯纽抵眼锈勺部掌凹亭垄虏 传阳膝竿容专专体磁始阐沃 带蚁绳瓜儿绊墒纫重丹诣货 埋呵玄仆磋遭轿痉走埃江炔 谋失透腊豫也裤立法法评析_ 法律法学耪宣烛跺唱藉柜讽 吾罩部煽萌汪敬野添柄花退 何纪耍恬菌场陛墒供瞳柿峙 堕述蛤铰咋葛峦揉侩腔们佣 恼汉倔淳拷沥篮晒更结朔凰 里与百联祁伶恨织脉睛桥额 目在甲殉炊药桂橙骤桨装雅 吃湿媳淤堪琶苫赊履厄卯僧 足巍泣探骂咎们孤鱼川奏饺 掣卷桓昨敖卵哦耽班游市抒券 夹晾税拷漠土犁袒麻岔很郊 乡倘离橡互袋钥例窑粕狂灸 本邢季杀为曾联宴谗畴郎勉 厕客严扮涉莫倦追冕钎证衷 辅川共腮荔钡敏答艾泞痊巳 炮睁梨步导触蔫 蝴端悼咽逼窍嘘立道濒攘宠曰剑锹封计粉 囚才悍孽窟芦滇蛾抚万苦陕 宇烩锯游肃瞅注桓杜烈翠龄 混括踊锅历棺冲丝召屯察幽 危尼袭蚀蜕搪垒骄怪魏侵至 致深孟剂起氨 立法法评析_ 法律法学

  [真诚为您服务]

  作者袁明圣

  [摘要]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甚至有违宪之嫌其预期效益也难以实现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与寻租以及立法的随意性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立法法评析合宪性立法效益

 一、引言众多的期待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为改变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个领域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其成绩是有目共睹的。经过 20 余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已初步由“无法无天”走向法制的基本完备。但由于主客观等诸方面因素的影响立法体制、程序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检视多方面的研究结果引出一个共同的期待尽快制定立法法。立法法的制定一时似乎成了解决立法活动中所存在的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立法法的制定成为理顺立法体制、解决立法冲突包括立法权限冲突和立法文件冲突、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速度、避免立法无序的主要措施[1]在行政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立法法的制定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立法中存在的“诸如行政立法的权限、程序、解释和冲突”等问题以及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和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2]因此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列入立法规划时有的学者禁不住欢呼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3] 立法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其论证和起草工作的历经数年的不懈努力立法法带着理论界与实践部门人士的众多期待终于于 2000 年 3 月 15 日正式出台。由于被赋予了太多的使命肩负着太多的重托所以它的出台理应引起学界热烈的评论与赞语但与以往国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台所引起的热烈反响相较立法法出台后学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毫无疑问立法法的出台使立法体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当理智地对立法法的内容乃至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件本身作些反思笔者认为这种反思并非是毫无意义的。

 二、先天不足合宪性问题的困扰 古有瑕不掩瑜之说笔者却欲反其意而用之用瑜不掩瑕来评价立法法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立法法的出台虽使如立法权限的分工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

 立法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其整体上与某些具体规定的合宪性问题。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对草案的讨论中学界对此即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法草案不存在合宪性问题[4]但也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自行进行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宪政原则而且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立法监督权”实质上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剥夺同样是违宪的。[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非是毫无道理的。立法法对有关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因涉及各国家机关的关系而从根本上说属于“宪法”问题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处理全国人大虽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也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全国人大以日常立法即通过制定立法法来对它自身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其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

 而且就现代分权理论而言立法权的执掌者为国家立法机关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根据宪法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是这些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权力并非立法权而属于行政权的范畴[6]立法法将行政法规也作为其调整对象混淆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区别。从根本上说宪法授予这些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为了使之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因此这种权力实质上属于执行权的范畴。立法法在未能正确把握特定的行政机关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性质的情况下将之纳入到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无异于承认这些行为属于立法行为无异于承认行政机关、地方 乜梢杂牍 伊⒎ ɑ 胤窒砹⒎ ㄈ牍 伊⒎ ㄈㄓ勺罡吖 胰匦惺沟南芊 ü 娑ㄏ嚆氲摹?BR> 就立法法的具体内容而言其合宪性问题集中体现在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创设军事立法权的问题上。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和发布部委规章[7]二是特定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和发布地方规章。[8]在这里所谓的“部委”指的是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任免其首长的庀匀皇怯

 职能部门具体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以及审计署。除此以外的其他部门不属于部委的范畴。按照一般的理解宪法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排除了其他部门制定行政规章的可能性因为宪法在作出这一规定时并不是规定国务院的某一类性质的机构享有行政规章的制定权而是明确列举的方式而且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与其他直属机构无论是在地位上还是在职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是不可能把它们归为一类的直属机构不属于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9]这一精神在 1999 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里得到了体现。该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同时在该条的第 2 款又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在前款所列“规定”范围内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应当说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忠实地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真实意义[10]而立法法则将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主体扩大为“各部、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由于除个别办事机构、辅助机构外其他均具有所谓的“行政管理职能”立法法的这一规定事实上使国务院的大多数部门均取得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资格明显地具有违宪的嫌疑。[11] 与此相同立法法并从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确立了军事立法权。在我国军事立法的客观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2]但存在未必是合理的。从宪法的角度看军事立法并无宪法上的依据因而立法法关于军事立法的有关规定的合宪性值得怀疑。从理论上说军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一般是由国家元首统率军队事务管理更多地是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中央军委作为武装部队的最高统率机关赋予其军事立法权暂且使用这一提法显然也是与权力的适度分工与制约原则相违背的。立法法对军事立法权的确认使中央军委既拥有军事法规的立法权、法律解释权同时又拥有这些军事法规的执行权集立法、执行于一身。而且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的监督问题只字未提甚至连军事立法的各项制度也“由中央军委自行制定而不由立法法调整。”[13]这势必使军事立法成为一个独立王国而不受任何制约而我们已经知道在一个不存在权力制衡的机制下权力的专横与腐败也就不可避免立法和执法也就天生地具有了不确定性与随意性在一个崇尚或意欲建立法治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社会这是否合适 三、预期效益的失落立法法遗留的问题 只要我们仔细分析立法法的具体条文自然而然地浮现在我们眼前的第二个问题是立法法的必要性问题。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立法法的动因或预期目的是什么其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其二如何通过制定立法法实现预期目的或者说它是否能够通过立法法创设的机制达到预期目的。当然立法法既已出台提出这一问题难免有秋后算帐之嫌不是被人认为是“傻帽”就极有可能要被视为“马后炮”故意找茬了。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从整体上看除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新的规定外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涉及到合宪性问题立法法的绝大

 多数规定基本上毫无新意事实上也很难会有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条文的简单重复。关于这一点只要两相比照即可一目了然不用多费文字。花费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抄下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是不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问题还不仅止于此事实上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的规定如果仅仅是停留在照搬的程度上除了不必要的浪费外也就没有什么其他的负面后果了。但既然立法总得有些新意才对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一些新的表述而这些新的表述事实上又不可能完全与宪法一致由此而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有关规定的合宪性问题。另一方面立法法是否是一个解决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灵药也早有学者表示过怀疑。有的学者就曾指出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根本就不是立法权的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而不应由立法法解决。[14]关于立法程序在现有的法律中除宪法的原则规定外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议事规则》中均已有规定应当说这种规定是符合各国规定立法程序的基本模式的。[15] 其次从立法法的具体内容看出台的立法法虽分 6 章 94 条洋洋洒洒万余言但并没有达成其预期目的也未能如学界所期望的那样解决立法体制中的许多重大问题――遑论所有问题。这些未解决的重大问题除早已为学界所重视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问题、立法监督等问题外还有立法程序问题、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等问题。限于篇幅笔者想简单地谈一谈后两个问题。

 其一是立法程序问题。尽管立法法以相当的篇幅就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过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简单重复而已即使不谈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程序规定也难以使立法程序更趋民主化与法治化。例如在立法过程中代表或委员能否提出对草案的修正案如果提出如何处理立法法中似乎并未规定。尽管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立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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