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精选文档)

时间:2022-08-12 08:2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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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精选文档)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原因分析

 及对策建议思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犯罪问题。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表现为非接触化、职业化,受害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因该类案件犯罪手段隐蔽、作案方式多样,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危害性极大。本文以 XX 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例作为分析对象,立足于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结合司法办案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并逐一分析论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及类型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

 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并非单独的犯罪种类,而是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形式诈骗,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

 从办案实务中遇到的情形来看,可以列举出几种比较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早期出现的类型有网络中奖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网络交友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网络信用卡诈骗以及网络假冒个人身份诈骗。近几年新出现的则主要有兼职刷单诈骗、助学金和奖学金诈骗、校园贷诈骗、网购退款诈骗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及特点分析 (一)邓某等人涉嫌诈骗犯罪案例

 案情简介:XX 年 2 月,家住 XX 市某县的邓某与他人预谋电信诈骗后,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在邓某家旁边的自建房内进行具体操作,后刘某等人陆续加入其中。该诈骗行为由邓某负责组织,刘某等人分别制作虚假的全国各地不特定企业负责人的微信号、QQ 号或者电子邮箱,随机向某些企业财务人员发送电子信息,以企业负责人急需资金转账为由实施诈骗。诈骗成功之后,邓某负责二次转账和联系王某进行实际取款。邓某拿到赃款后,与具体实施诈骗成功的人员进行五五分账,另给予没有实施诈骗成功的人员

 各 1000 元。王某明知是邓某等人实施诈骗所得的财物,为获取高额利益,仍然 5 次帮助邓某等人到银行取款机取款,并抽取取款金额的 10%-20%作为酬劳。经统计,该犯罪团伙实施诈骗数额达 205.1 万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律分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团伙犯罪当中,邓某组织、策划和总体负责,并总体获取利益,属于团伙犯罪当中的组织者,应当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邓某的组织下单独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刘某在团伙犯罪当中属于独立作案,仅应当以其个人参与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邓某的组织下单独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仅应当以其个人参与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由于目前对于其是否实施成功诈骗事实、是否达到诈骗犯罪的追诉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其获取的 3000 元利益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标准。检察机关认为,认定王某的行为系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对其存疑不起诉。

 (二)特点分析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归纳如下: 1.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对象系不特定多数人是区别于普通诈骗的特性。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诈骗行为时,并没有特别选定将要诈骗的对象,是随意的、随机的,所造成的危害及结果是行为人自己都未能预知的。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分别制作虚假的全国各地不特定企业负责人的微信号、QQ 号或者电子邮箱,其诈骗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认定本案是不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应当综合分析整个犯罪过程。被告人编辑的虚假电子信息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送的。虽然在向该企业财务人员发送电子信息,以企业负责人急需资金转账为由实施诈骗时,犯罪对象已经由最初发送诈骗短信的不特定转为特定,但这并不影响其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认定。

 2.以电信网络为诈骗平台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隐蔽性,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面对面的交流,行

 为人往往隐藏在网络背后,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与被害人进行无接触的空间交流,以此达到犯罪目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网上分别制作虚假的全国各地不特定企业负责人的微信号、QQ 号或者电子邮箱,在以企业负责人急需资金转账为由实施诈骗时,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这也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犯罪手段更隐蔽、更不可预料,查处取证难度亦更高。

 3.行为触犯的罪名众多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若行为人的手段及行为涉及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其他罪名,在没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认定为牵连犯更合适,从一重罪处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办案实务中,倾向于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成因分析 (一)犯罪手段隐蔽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网络而促生,也依网络得以发展,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非物理接触性,犯罪手段隐蔽,因而可以肆无忌惮地实施诈骗。互联网的复杂性,也导致犯罪行为的作案地点是不固定的。

 (二)刑法对该类犯罪的处罚较轻

 “处罚轻”主要表现为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一般都是按诈骗犯罪定罪处罚,而法律对于诈骗类犯罪的量刑幅度所对应的犯罪金额起点比较高,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往往也较轻,刑罚的威慑力不够。

 (三)取证困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其没有物理空间意义上的犯罪现场,期望犯罪分子能留下物证痕迹是非常困难的。在司法办案实务中,取证难成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大难题。一些被害人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往往因为损失不大或者涉及个人隐私、顾及面子而选择不报案,或者不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也加大了侦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难度。

 四、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建议 (一)提升技术侦查能力

 加大对互联网相应技术的开发力度,投入更多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侦查部门的侦查取证能力。整合网站登录后台数据,建设一套专门用于痕迹检测的办案系统,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

 罪的特点,突出取证的网络化、智能化,依托办案系统高效的大数据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缩短提取违法后台数据的时间,提高数据分析能力,推动案件取证进程,减少侦查取证难度。

 (二)加大处罚力度

 在刑事法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与时俱进,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使法律规定能够尽快适应日益变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把握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审查运用、罪名认定,相应地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处罚力度。

 (三)打击上下游关联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了灰黑产业链,滋生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例如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专业洗钱、开发网络改号、网上吸号、制作木马程序等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可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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